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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

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变更

业务简介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办理海关出口手续后,按规定退还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的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照管理权限,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办理所需资料

吴中区、市区、相城:
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4、 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 登记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 经办人、会计身份证复印件
工业园区:除以上材料,还需提供
8、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9、 扣税协议复印件
10、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表格下载

注:格式仅供参考

代理流程介绍

办理简述:我们会将所需的资料提供给您,并负责辅导准备和资料审核。收到资料后前往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办理。

欢迎垂询

  • 联络人:方艳
  • 座机:0512-66082766
  • 手机:18962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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